從語義分析來看,環境權有兩層含義,壹是環境的權利,二是主體對環境享有的權利。環境權是指特定主體對環境資源享有的法定權利。對於公民和企業來說,是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主要包括環境資源使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和環境侵權索賠權。
根據環境權享有所依據的法律屬性不同,可分為私法意義上的環境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環境權。環境權不是單壹的權利,而是由公權和私權、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構成的豐富的權利體系。
主體和客體:
根據環境權享有所依據的法律屬性不同,可分為私法意義上的環境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環境權。前者是公民個人依法享有的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生活的權利;後者是壹種環境管理權。
私法意義上的環境權大多體現在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部門。比如,民法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說明公民個人享有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這種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和剝奪。
公法意義上的環境權體現在環境保護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部門。比如《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管理”,這就表明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資源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