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處緩刑可以不坐牢,但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有未查清的罪行的,可以撤銷緩刑。被判緩刑的,可以不在監獄服刑,但是緩刑期間觸犯法律的,可以收監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在社區矯正開始後,強制措施自動解除;單獨追加處罰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強制措施自動解除;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開始後,強制措施自動解除。
第519條
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社區矯正的執行地點。社區矯正的執行場所是罪犯的住所;犯罪分子居住在壹個以上地方的,可以將他的經常居住地確定為執行地;無法確定罪犯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或者不適宜開展社區矯正的,應當按照有利於罪犯接受矯正和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量刑時,應當告知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不按時報到的後果。
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與社區矯正場所不在同壹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移送當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二、緩刑的條件是什麽?
試用期條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節較輕的;
3.有悔改;
4.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