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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的外部監督

沒有完全不受限制的大學自主權。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大學自治進行外部監督,主要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監管的內容和範圍需要法律法規明確。

將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理論與重要性理論相結合,可以界定大學自治外部監督的範圍。根據管理行為的外在形式和內在抽象程度,將管理關系進壹步分為壹般管理法律關系和具體管理法律關系。壹般管理關系是指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章程、校規,並依據章程、校規發布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抽象文件的管理行為。相比之下,特定管理關系是指學校依據規範作出的管理相對人或事務,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1.保證特定的管理關系

在具體管理關系中應充分保障高校的自主權,壹般不適用法律保留和司法審查原則。比如大學考試中的評分,是極其專業的學業評價,應該排除法律規制,但也有例外。如果具體管理關系中的行為對公民的基本權利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事項”(如高校侵犯大學生私有財產權和隱私權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等。),應該放在法律保留和司法審查的範圍內。“重大影響”的定義可以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來衡量。

2.規範綜合管理關系

在壹般管理關系中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重大事項”上,大學自治的行使必須適用法律保留和司法審查原則。但需要註意的是,那些涉及實質性教學和學術水平的問題,壹般不進行評審,即使確實需要評審,也要聘請專家進行評審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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