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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新犯如何處理?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可能會數罪並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決定前罪和後罪適用的刑罰。緩刑作為壹種特殊的執行制度,是對犯罪分子處以壹定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

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遺漏犯罪的,不屬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遺漏犯罪的情形,不適用法律的規定。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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