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遺漏犯罪的,不屬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遺漏犯罪的情形,不適用法律的規定。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不滿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三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