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