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荒地轉讓規定

荒地轉讓規定

法律解析:荒地是指壹切可以開發、利用、建設但尚未開發、利用、建設的土地。流轉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轉讓需要由承包商提出申請,並經業主同意。如果荒地是指貧瘠的農田、林地或草地,因為是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所以不能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村民,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如果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因為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所以可以流轉給其他村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 上一篇: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聯席會議將由什麽牽頭?
  • 下一篇:消費稅稅目簡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