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行使所有權。符合下列規定: (壹)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