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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耕地有什麽要求?

《土地歸還法》規定,當事人履行“責令退還土地”的處罰時,應當消除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權利人使用土地的條件;土地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執行到位後,在結案前提請權利人出具接收土地的書面證明。當事人雖未自行履行“責令退還土地”,但財政或國資部門出具了接收沒收土地的相關材料,可認為“責令退還土地”已執行到位,可以結案。

恢復耕地的方針:嚴格保護耕地,堅決制止耕地拋荒。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棄耕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按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壹至二倍征收荒蕪費;連續兩年拋荒的,應當與原承包單位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重新承包。

恢復耕地的意義是什麽?

1.耕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我國耕地嚴重短缺的嚴峻形勢,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和環境的因素。

2.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保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防治耕地環境汙染,是保證土地持續合理利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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