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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林地的量刑標準

量刑標準是:

1,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

2、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放廢棄物等非林業生產建設;

3.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且指定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

毀壞林地的立案標準是:

1、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和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

3、非法侵占和破壞第1點、第2點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相應規定數量標準的5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壹

破壞自然保護區罪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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