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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他人樹木的補償標準

毀壞他人樹木的補償標準如下:

1,楊樹、柳樹、榆樹、槐樹林補償費,從1到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到13,平均每畝補償1200到1800元;14至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至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2、柞樹林補償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萬元;4至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至3000元;21至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至6000元;51年,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樹木占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根據樹木的性質和樹齡不同而不同。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毀壞林木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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