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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1。面部深二度燒燙傷引起的瘢痕攣縮,導致口、鼻、眼瞼、耳廓等其中壹個部位畸形,造成容貌毀容,功能障礙。2.頭皮損傷導致眼瞼畸形,或耳廓缺損導致面部明顯變形。3.面部外傷後遺留的增生性瘢痕,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條索狀疤痕長於5厘米。導致眼瞼、鼻子、嘴唇、臉頰等部位的毀容和功能障礙。4.面神經損傷導致大部分或全部面部肌肉癱瘓。5.面部受傷後出現大面積小疤痕或大面積色素沈著,使容貌變醜。6.頸部深二度燒燙傷引起的疤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和面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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