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壹詞是指“工人”、“雜工”的統稱,也可以指具有工人身份的工人。以前和企業裏的工人壹樣,所以不直接叫“工人”,叫“工人”,和有幹部身份的工人相對應(有幹部身份的工人檔案由當地人事局管理或在人事局備案)。目前工人分兩種:壹種是正式招用,檔案由當地勞動局管理或在勞動局備案,享受財政撥款的。另壹種是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臨時人員,工資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工人經常從事壹些輔助性的工作,比如打字員、司機等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機關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集體獎勵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
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第七十三條
公務員要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公務員申請交流,按照管理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