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職工自願加入。在我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但是,企業不得幹涉職工組織工會,並不意味著組織建立工會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成員超過二十五人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成員聯合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擴展數據
建立工會組織的主要目的是與雇主談判工資、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等。,保護企業員工的利益。新《工會法》增加了壹條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新《工會法》規定,職工阻礙其依法加入工會、阻礙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其組建工會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如果員工願意組建工會,公司不能阻撓上級工會的指導;但是,在公司職工沒有提出建立工會要求的情況下,上級工會組織應當無權強制公司建立工會。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