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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不向紀檢機關提供賬目違反了什麽法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會計人員拒絕向紀檢機關、司法機關提供賬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第三百條之十二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節選)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匿、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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