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會計造假大多是法制不健全造成的。目前,我國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對會計行為不夠嚴格,在具體操作和實踐中力度不夠;此外,許多企業在會計工作規章制度的制定上存在缺陷,不能依法嚴格規範會計行為,導致會計舞弊的出現。
(二)對會計工作的監督不到位。
現階段,我國對會計工作的監管涉及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銀監會等部門的綜合參與,各主管單位只對自己範圍內的會計行為進行審查。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法,各行政部門應對會計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和審查,但由於會計工作量大,很難做好對所有會計工作的監督。根據相關法律,審計部門的工作範圍是國有資產的檢查,但審計署的監督範圍很難深入到央企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主要是監管中國的資本市場。為了更好地協調無果的資本市場,很難集中對整個會計行業進行規範檢查。銀監會的相關工作是在項目收入限額範圍內,這類會計工作的審核工作量也很大,很難對會計工作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
(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由於企業自身會計管理制度的缺陷,企業內部的會計工作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信息。雖然會計工作可以按照要求和行業規範進行成本核算,但很多會計賬目記錄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有些業務主管對企業的經營狀況核實不夠科學。為了達到既定的目標和要求,他們往往謊報經營計劃,誇大經營業績,以獲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