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依靠證人證言查明案件事實,是古今中外法律所重視的,也是各種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鑒定人是司法機關任命或者聘請的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人員。鑒定人必須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並且確實有專門的知識或技能。鑒定人和證人都是證人。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和專家證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證人必須知道案情;2.證人作證的義務;3.強制性的。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區別是:1。在資格方面,專家證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證人的資格要求只是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身心有缺陷或者年紀小,也可以出庭作證。2.就是否可以替代而言,證人是就自己親身感受到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3.對於是否回避,證人不得以與辦案結果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回避,鑒定人有回避理由的必須執行回避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