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何懷宏《梭倫改革的兩點啟示》。
材料二:在王安石的建議下設立了名為“法明”的新科目,考試科目為法律法規、刑法之義和審判。.....誰要考中“法明”,即吏部會列入候補司法人員名單三,其排名會高於進士。十六年後,保守派領袖司馬光做了宰相,首次廢除了科舉考試中的明法新科。
——鄧廣拓《王安石》
(1)根據第壹份材料,指出了梭倫法治的特點。妳是否認同他整理的法律就像蜘蛛網壹樣,只能纏住落入網中的弱者,遇到有錢有勢的就會被撕成碎片的觀點?並說明原因。
(2)根據第二份材料,指出王安石的直接意圖是設置明假。本文根據材料,簡要分析了梭倫變法和王安石變法相繼失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