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麽?
1,中央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