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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提醒時間的規定

行政處罰提醒時間為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至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10日。因為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屆滿後的三個月內,考慮到提醒程序的法律意義,壹般應在六個月訴訟期屆滿前10天進行,不占用三個月的強制執行期。

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麽?

1,中央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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