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