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存。遺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制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歸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
當事人申請延期信息離婚登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