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蔣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185、1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有四種方式:壹是我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第二,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提審或下令重審;三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申請再審;第四,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再審。結合本案,後三種情況都不存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和審查民事再審申請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堅持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壹審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立案。本案中,案外人直接向壹審法院申請再審。
兩位專家都認為,六盤水中院2009年7月26日的終審判決是法院再審後的生效判決。但對再審判決再次提起再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六盤水中院2010兩次再審裁定存在嚴重程序錯誤;即使存在“筆誤”,該案也不符合我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