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制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總稱,通常稱為會計法規。
會計法律制度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關系是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的經濟關系,是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在壹個單位中,會計關系的主體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客體是與會計工作有關的具體事務。
國家通過制定壹系列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和會計檔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調整和規範各種會計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年6月65438+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
會計法的特點:
1,只能由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2.它所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基礎問題。
例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3.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
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