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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制度對原始憑證的差錯更正有哪些規定?

1.《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資[1996]19)第四十九條“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或增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者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簽發單位公章。”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由原簽發單位加蓋公章予以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後,方可更換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件,比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詳細內容由當事人書寫,並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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