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法律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規章。其基本組成如下:
(1)會計法。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通稱,即65438年10月2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以1993年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為基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2)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在我們經濟生活的某些方面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頒布。比如國務院2月31、1990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2月1992批準、財政部同月31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近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會計法規。它是指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的某些方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制定的會計文件,如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法規,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批。會計規則是根據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制定的。比如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