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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審查與監察調查和留置的區別

法律分析:1。紀律審查是對公職人員違紀行為的審查,紀委有關部門負責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是對公職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調查,承辦部門是監察委員會的相關部門。

2.性質不同,紀律審查主要是發現違紀人員的違紀問題,監察調查主要是發現違法犯罪問題。

3.手段不同,紀律審查以談話和壹般取證為主,壹般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強制措施。監督調查中可以采取的調查措施有很多。在完成相關程序後,可以拘留被調查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也可以凍結其財產。

4.後果不壹樣。紀律審查是關於違紀問題。調查結束後,根據違紀程度,對被調查人給予紀律處分,通常是警告或嚴重警告,可能導致開除黨籍和公職。監督和調查是非法的。調查結束後,壹般會進入司法程序。監察委員會將調查材料移送檢察院,最終判決由法院按法定程序作出。被調查者承擔的後果更為嚴重,他們將面臨刑事處罰,人身自由將受到極大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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