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3.監督工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4、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以及本單位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並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與討論工會工作和員工關心的問題;
6.工會在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養、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和就業服務等方面給予的優待,以及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第三條第壹款: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工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以及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工會在文化、教育、體育、旅遊、醫療和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以及工會給予的其他獎勵等方面給予的優待;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與討論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