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後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
2.婚後未與他人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以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身份同居的,構成重婚罪;
4.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是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仍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1,壹夫壹妻制:我國民法典規定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和與他人同居;
2.自願原則:婚姻必須建立在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壹方不得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迫結婚;
3.禁止買賣婚姻:法律明文禁止買賣婚姻,保障婚姻自由;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權益:《民法典》特別強調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暴力和遺棄;
5.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在家庭事務、財產管理、子女教育等方面應當平等對待。
綜上,無論是婚後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還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都構成重婚罪,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