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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遷戶口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法律解析:持以下證件到戶口遷入地派出所:(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地戶籍遷移證明;(2)遷入戶的戶口簿;(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4)移民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提交近期壹寸光澤紙黑白大頭像照片兩張;凡年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提交照片;(5)因結婚遷入的,須持有結婚證和計劃生育證明;(6)遷入農村的農業人口應有遷入地鄉鎮政府、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7)遷入非直系親屬房間的,應在遷入戶口前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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