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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協議本質上也是壹種合同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後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的,該補充協議視為對本合同的修改和補充,該協議有效。本協議與本合同如有沖突,以後來簽訂的協議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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