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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違背女性意願是違法的,是刑法的哪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關系中,任何壹方都不得違背對方的意願,進行任何形式的侵害。特別是在性關系中,如果壹方強迫另壹方發生性關系,就構成性侵害,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在我國,刑法對婚姻中違背婦女意願的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受害女子應勇敢地站出來,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將依法調查,如證據確鑿,將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

同時,還應加強婚姻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加強保護婦女權益的意識。只有在全社會形成共同的認識和行動,才能有效預防和打擊婚內違法行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總而言之:

婚姻期間違背女性意願是違法的。女性受害者應勇敢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加強婚姻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也是預防和打擊這種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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