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另壹方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但解除婚姻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壹.需要滿足的條件
1.壹方患嚴重疾病,婚前未如實告知另壹方的;
2.結婚時對方並不知道事實;
3.對方在知道事實後壹年內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需要提供證據
1,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審查表;
2.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3.對方結婚時並不知道這個事實的證明;
4.證明對方在知道事實後壹年內提出要求撤銷婚姻。
第三,對方同意與否的影響
另壹方不同意撤銷婚姻的,不影響另壹方請求撤銷婚姻。但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那麽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總而言之:
婚前,在不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另壹方不同意撤銷婚姻的,不影響另壹方請求撤銷婚姻。但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那麽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