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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不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是否需要征得對方同意?

在婚前不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是否需要征得對方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另壹方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但解除婚姻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壹.需要滿足的條件

1.壹方患嚴重疾病,婚前未如實告知另壹方的;

2.結婚時對方並不知道事實;

3.對方在知道事實後壹年內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需要提供證據

1,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審查表;

2.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3.對方結婚時並不知道這個事實的證明;

4.證明對方在知道事實後壹年內提出要求撤銷婚姻。

第三,對方同意與否的影響

另壹方不同意撤銷婚姻的,不影響另壹方請求撤銷婚姻。但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那麽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總而言之:

婚前,在不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另壹方不同意撤銷婚姻的,不影響另壹方請求撤銷婚姻。但如果對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那麽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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