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利得以及繼承、贈與等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婚前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利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
婚前財產定義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所有的財產歸壹方所有。結婚登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壹方單獨或者雙方取得的全部財產,視為已婚夫婦的共同財產。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財產關系,方便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