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
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壹)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的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通過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事項之壹的;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 *有房的,應當由* * *與* * *登記。* * *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可以由相關* * * *申請,但因* * *性質或者* * * *份額發生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 * * *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註冊符合下列條件的,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申請進行登記備案。
包含在住房登記冊中:
(壹)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中記載的主體壹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壹致。
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壹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相關材料證明的事實相符;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拒絕註冊情形。
申請登記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綜上所述,登記前帶上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不登記,只有夫妻雙方可以在協議中向公職部門申請公正。不主持正義,就停止上述規定,要求房屋登記機關書面答復不登記的理由。不知道是註冊人不懂法還是故意刁難。如果有書面證據,可以去法院找房管局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