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上所謂的“物”,必須具有作為私權客體的屬性,即物的非人格化,既涉及壹般意義上的有形之物。還涉及到法律規定的壹些權利,如可以轉讓的不動產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以及法律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這是廣義上的物的概念,狹義上的物,即實物,被認為是物權法上的物,即存在於人體之外,能為人所支配,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具有壹定物質形態的東西。
二、物權客體的法律特征:
1,事物包括物理事物和自然力。
2.事情必須由人來控制。
3、東西壹定要能滿足人們生活的需要。
4.物必須構成人的財產。物權法也涉及到這些精神產品。這主要是指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
三、民法上的東西必須符合三個要求:
1,必須完全符合壹般代理行為的要求。
2.從表面上看,代理人具有善意相對人認為自己是代理人的客觀事實,即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系。
3.對方是善意且無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