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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屋過戶給妻子壹個人。

法律分析: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歸妻子壹人所有,那麽財產仍然歸夫妻所有。

2.根據案情,可以認定房屋在更名前是夫妻共有的。既然屬於夫妻財產,如果要變更為夫妻個人財產,必須依法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產權證由丈夫名下變更為妻子名下,只是變更登記,不影響房產所有權。不能因為登記在妻子名下,就屬於妻子的個人財產。原因是登記在丈夫個人名下不壹定是丈夫的個人財產。所以,只要雙方沒有具體約定房屋歸妻子壹人所有,仍然歸夫妻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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