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研究領域,對外遇的定義略有不同。在社會學的字典裏,外遇就是發生性行為,屬於婚外性行為的壹種。如果只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忠”而沒有實際的性接觸,那就可以稱之為精神上的外遇。在法律上,性關系被視為婚外情的必要因素。這種性關系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之間自願的性行為。如果婚外情的對象是軍人的配偶,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
但如果婚外情壹方明知另壹方有自殺傾向,卻既不采取措施,也不報警,任由其自殺,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壹方有外遇,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解無效,法院將判決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