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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法律分析: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由於視角不同,在取證和證明標準方面難免會有不同的理解。如果全部退回補充偵查,將不利於檢察機關對偵查的有效監督和符合起訴標準的證據要求的快速實現。自補偵查可以強化辦案檢察官的親身體驗。從實際效果來看,自行補充偵查的檢察官往往在補充證據方面更加努力,獲得更好的效果。盡管如此,實踐中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的案件並不多,質量和效果並不明顯,存在動力不足的問題。原因如下:第壹,調查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依賴偵查機關,自身偵查能力有限。選擇回歸補充偵查的慣性很大。二是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存在辦案人多時間少的問題,難以滿足自補偵查的需要。第三,由於法律規範的粗疏和缺失,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適用範圍模糊,適用程序不明確,內部聯動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四是監察改革後,具有豐富偵查經驗的檢察官大部分轉入監察機關,剩余檢察官的偵查能力和素質有待進壹步加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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