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運輸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稅征管制度。違反海關監管檢查制度,偷逃關稅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征。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逃避繳納大量關稅的行為。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手段運輸違禁品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產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