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經失效,民法典中仍然存在事實婚姻。但只有在1994 2月1之前同居,才會產生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特殊婚姻關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七條未按《民法通則》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