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支付消費款項時,有權向經營者索要發票。發票是消費者維權的證據,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遇到經營者不提供發票或者拒絕開具發票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稅務稽查部門舉報。壹經查實,地稅部門將依法處理,也會對舉報的消費者進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