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職工工資和津貼;
(二)勞務報酬;
(三)按國家規定授予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獎金;
(四)國家規定的各種勞保、福利費和其他個人費用;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
貨幣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