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