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左右的古羅馬君主制。當時的羅馬法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法和人民代表大會法。時代結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君主時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和其他早期國家壹樣,羅馬形成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唯壹具有法律權威和作用的是當時民眾的習慣。即壹種不經政府明確認可而被普通民眾接受,並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規則的制度原則。因為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這種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往往導致法律規範的不準確。這樣無形中就為法官刻意壓迫平民、保護貴族提供了便利。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壓,要求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成立了壹個10人立法委員會。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成立法典編纂委員會。他還派人去希臘考察法律制度。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十個律法表,並在羅馬廣場公布。第二年,又制定了兩個法律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就構成了所謂的十二銅表法。因為這些表在當時都是由青銅制成的,所以也被稱為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也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不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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