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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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