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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威脅要打我。我應該提前報警嗎?

如果有人威脅要打我,他可以提前報警。當他受到某人的言語威脅時,他選擇報警。這種報警行為屬於第壹次記錄。如果對方有威脅言語,但沒有實際實施違法犯罪事實,被威脅人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備案。壹旦被威脅人真的有什麽違法行為,警方會優先調查這個人,也就是提前給對方做標記。

對付威脅別人有兩種方法。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治安、罰款或者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相關罪名追究法律責任,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生命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他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事情。,使他們害怕。

4.行為人的威脅行為,壹旦完成,能使被害人感到害怕,在行為人的威脅沒有成為事實的情況下,可以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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