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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月的刑期可以減刑嗎?

法律分析:壹般不適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可以酌情減少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酌情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壹年。壹般來說,減刑不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減刑,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壹半,相應減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壹年。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綜上,刑期八個月不滿壹年,壹般不適用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犯罪,執行機關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裁定的建議書,並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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