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應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居住地。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後未遷居他地且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
住和住是不壹樣的。居留是指暫時居留,但暫時居留不是指短暫的時間,而是預定的壹段時間,即特定業務結束後離開。壹般認為,壹個人沒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或者在外國有住所而在本國沒有住所的,以其住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數據:
關於自然人的住所,不同國家的民法典根據不同的觀點有不同的定義。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的,如德國;有的生活在根據地和中心,如法國、日本;有些人,比如瑞士,只要住在某地,就考慮居住地。
不同國家對法人的住所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要求法人以其機關所在地為住所。機關分為幾個地方的,以主要機關所在地為住所地。有些國家規定法人的營業中心為住所。法人登記時,住所是登記的必備項目;如有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的住所是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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