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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不作為犯罪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遺漏犯罪的,將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遺漏的犯罪進行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不作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對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和檢察院發現的不作為犯罪直接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342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有遺漏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隨同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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