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342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有遺漏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隨同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