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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知悉國家秘密範圍的人員。

法律分析:國家秘密的知識範圍應根據工作需要限制在最低限度。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可以限定為特定人員的,應當限定為特定人員;不能限定到特定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特定人員。知悉國家秘密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本機關或者單位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中央機關規定。軍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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