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計算標準是:
城建稅7%,縣鎮建設稅5%,其他城建稅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稅收征管法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中提到的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